《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已经结束)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工作,我会拟重新修订《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并于9月30日至10月9日在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民可登录残联网站http://www.gzdpf.org.cn/阅读《办法》全文,并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市残联反映意见和建议。
(电话:38493279;电子邮箱:kangfuchu2012@126.com;传真:38493670)
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4号)、《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以下简称“参合缴费”)对象为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且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包括:
(一)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残疾人;
(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中的残疾人;
(四)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中的残疾人;
(五)本市持证一、二级残疾人;
(六)经济困难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
前款中第(一)至(五)项类别的残疾人的认定条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途径和标准按照《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实施。
第(六)项类别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村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后水平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中三、四级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途径和标准按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参合缴费资助标准是被资助人按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条第(一)至(五)项类别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纳入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其参合资助经费在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金支出。
第二条第(六)项类别的残疾人参合缴费经费由区(县级市)级财政全额安排资助资金,各级残联部门负责审核资助,资金来源于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参合缴费资助资金纳入区(县级市)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管理和结算。
第四条 参合缴费资助的资助程序:
按我市现行新农合制度规定,每年下半年办理农村残疾人参加下年度新农合的缴费及康复资助。
(一)民政部门负责资助的残疾人参合资助程序:
1、第二条第(一)至(四)项类别的残疾人参合资助程序:由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和残联依职能分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甄别比对后,由街(镇)民政工作机构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下年度新农合缴费截止时间之前交街(镇)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办理下年度参合手续。
2、第二条第(五)项类别的残疾人参合资助程序:由街(镇)残联将下年度新农合缴费截止时间之前辖内已登记在册的重度残疾人名单(含《残疾人证》办理中已经匹配证号的残疾人)提交给街(镇)民政工作机构,民政工作机构剔除第二条第(一)至(四)项类别的资助对象后,在下年度新农合缴费截止时间之前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交街(镇)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办理下年度参合手续。
3、街(镇)农村合作医疗机构为符合民政部门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办理下年度参合手续后,把相关数据上报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参合缴费资金划拨手续。
(二)残联部门负责资助的残疾人参合资助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8月15日前填写《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并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交所在村(居)委会核对。
2.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核对,认为符合经济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在申请人村(居)委会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将申请资料交回申请人。
3.申请人在8月31日前持经村委会核对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村(居)委会出具的符合本地经济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证明及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向镇(街)残联申请下年度合作医疗缴费资助。
4.镇(街)残联在当年9月15日前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残联。
5.区(县级市)残联对镇(街)残联报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退回镇(街)残联转交申请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下年度新农合缴费截止时间之前将实际参合人数汇总并填报《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6.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区(县级市)残联报送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开展新农合筹资工作时将申请人纳入下年度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范围。
7.区(县级市)财政局接区(县级市)残联报送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并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政专户。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康复资助。参合康复资助的各项要求由《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0〕257号)、《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残联〔2012〕51号)及其相关的配套文件确定。
第六条 参合康复资助资金的管理:
从2013年起,参合康复资助资金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合并下拨,不再单独划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由区(县级市)残联管理使用。
区(县级市)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政专户内2012年及以前的参合康复资助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结算。
(一)各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在每月结束后15天内填报《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见附件4)将上月发生的康复资助支出向各区(县级市)残联申报结算。区(县级市)残联审核后,报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二)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本区(县级市)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间向定点康复机构拨付康复资助资金。
第七条 参合缴费资助和康复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按照区(县级市)残联审批意见对资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严格执行卫生、民政、教育和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医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执行行业道德规范,为资助对象提供经济、适宜的康复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1〕206号)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
2.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
3.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
附件1
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缴费资助申请表
区(市) 街道(镇) 村 年度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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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男 □女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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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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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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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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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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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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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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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类 别 |
1.视力□ 2.听力□ 3.肢体□ 4.智力□ 5.精神□ 6.言语□ | |||||||||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 2.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 □ 3.家庭经济困难 □ |
户 口 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
申请资 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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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2.享受农村合作医疗 □ 3.享受医疗资助 □ 4.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5.无医疗保险 □ | |||||||||
个人或 监护人 申 请 |
申请人: 日 期: | |||||||||
村委会 意 见 |
审核人:: 公 章: 日 期: | |||||||||
镇(街道)意 见 |
审核人: 公 章: 日 期: | |||||||||
区(县级市)残联 审 批 意 见 |
审批人: 公 章: 日 期: | |||||||||
说明:本表一式一份,由区(县级市)残联各保存。
附件2
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
(二○______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 |
残疾 类别 |
残疾证号 |
家 庭 地 址 |
资助金额 (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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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说明:本表由区(县级市)残联于在下年度新农合缴费截止时间之前填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附件3
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
(二○______年_____月)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 |
残疾 类别 |
救助项目 |
残疾证号 |
实补助金额 (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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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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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说明:此表由康复机构于每月结束后15天内填写,报送区(县级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