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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已经结束)

作者:康复处 | 来源: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时间:2013-03-29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我会拟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我会与市财政局联合拟定《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2013年1月11日至1月20日在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民可登录残联网站http://www.gzdpf.org.cn/阅读《通知》全文,并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市残联反映意见和建议。

  (电话:38493670;电子邮箱:kangfuchu2012@126.com;传真:38493670)

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5号) 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0]257号)的精神,从2013年 月  日起,调整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调整内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精神病专科门诊,资助标准调整为150元/月。

  二、0-14岁在训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语言训练、0-14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0-14岁智力儿童康复训练、0-14岁在学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资助标准调整为1200元/月。

  三、肢体残疾人假肢和矫形器适配的资助标准调整为:大腿假肢5760元/例;小腿假肢2400元/例;踝足矫形器600元/例,膝盖踝足矫形器1800元/例。

  四、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助听器验配资助标准调整为3600元/例。

  五、其他残疾人辅助用具配置资助标准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的通知》(残联〔2010〕50号)的资助标准上浮20%执行,但目录中肢体残疾类的家居无障碍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暂不作调整。

  六、医疗住院类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暂不调整。各康复资助项目的资助时长、资助频率等仍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0]257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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